索引号: | XXGK-2020-003808 | 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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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 | 发文文号: | 咸渭政办发〔2020〕35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09:3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09:1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文档室 | 浏览次数: | 次 |
咸渭政办发〔2020〕3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渭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增强全区市场发展活力,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实力强、效益好的优质企业,推进全区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收及统计关系在渭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后且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列资500万元,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渭城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区商贸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对当年新注册(含上年四季度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奖励8万元。(住宿企业只统计餐费收入)
第五条 对当年新注册(含上年四季度新注册)的批发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8万元,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对通过开展促销活动实现当月销售额环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开展一次补贴3万元。
第七条 对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并完成企业执照等手续办理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八条 对支持夜间经济发展的国内知名品牌特色民宿、餐饮、商场、24小时便利店等,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5万元(著名商标)、3万元(知名商标)奖励。
第九条 对将注册地迁入到渭城辖区,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企业,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辖区商贸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企业奖励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扶持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及企业所属街办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争取政策扶持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全部奖励扶持所得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